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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十项举措出台 紧盯黄河祁连山

媒体:中国甘肃网  作者:宋芳科
专业号:捍卫荒漠绿洲 2019/5/16 18:55:32

中国甘肃网5月15日讯(本网记者 宋芳科)5月15日,甘肃省检察院正式确定并发布2019年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项举措。今后如有人再动黄河、洮河、渭河这样的“母亲河”,祁连山这样的“母亲山”的歪主意,将成为检察机关重点监督履职的对象。

据了解,为进一步促进生态环保与检察职能深度融合,更好地助推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甘肃省检察院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成效的基础上,研究出台了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项举措。在十项举措中,甘肃省检察院把深入开展“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放在第一位,主要是为了严厉打击我省河湖流域“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现象,通过集中办理一批有影响、有震动的案件,确保河畅、水清、岸绿、景美。

记者了解到,积极部署祁连山国家公园生态环境问题专项督导活动、挂牌督办重点案件、开展公益诉讼诉前案件“回头看”也是十项举措的重点内容,甘肃省检察院将聚焦媒体曝光的涉及生态环境的重点、热点问题,继续督办高检院和省院已挂牌未办结的破坏生态环境案件,并联合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公安厅,选取一批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涉及生态环境方面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排除办案阻力,确保办案实效。

附:甘肃省检察院2019年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项举措

一、深入开展“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

高度关注黄河、洮河、渭河等河湖流域生态环境,联合水利部门,深入开展“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我省河湖流域“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现象,通过集中办理一批有影响、有震动的案件,确保河畅、水清、岸绿、景美。责任部门:第八检察部、第一检察部

二、继续开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活动

继续深入开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活动,从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各个环节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坚决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各类犯罪,切实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立而不侦、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问题。同时,积极探索“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生态检察新模式,坚持打击与修复并重,将破坏情况、主观恶性程度以及恢复生态环境原貌等情况,作为不捕不诉和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实现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有机结合。

三、积极部署祁连山国家公园生态环境问题专项督导活动

积极部署祁连山国家公园生态环境问题专项督导活动,对中央环保督导组反馈意见涉及问题以及市(州)、县(区)列入整改落实方案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调研,及时摸排发现一批案件线索,认真开展监督,切实筑牢西部生态屏障。

四、挂牌督办重点案件

聚焦党委关注、群众关心和媒体曝光的涉及生态环境的重点、热点问题,继续督办高检院和省院已挂牌未办结的破坏生态环境案件,并联合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公安厅,选取一批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涉及生态环境方面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排除办案阻力,确保办案实效。

五、开展公益诉讼诉前案件“回头看”

全面开展生态环境行政诉前案件“回头看”活动,重点排查是否存在逾期不回复、虚假整改落实、事后反弹回潮,检察建议多头滥发、制发不规范、不合理等问题,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依法起诉一批未整改到位的案件,锲而不舍推动解决公益受损问题。

六、加强涉生态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执行监督

高度关注涉生态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执行,通过现场走访、实地查看等方式了解掌握补植复绿、恢复地形地貌等情况,对不执行、不及时执行以及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开展执行监督,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和切实保护。

七、建立行政检察与生态环境衔接工作机制

根据《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积极加强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单位的联系,建立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工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案情通报和案件移送,推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八、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积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与行政机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衔接配合机制,依法督促和支持行政机关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积极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咨询,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

九、积极参与“丝绸之路”西北段软硬环境检察协作机制建设

主动加强与陕西、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检察机关的联系,争取与青海建立共同保护祁连山生态环境检察协作机制,重点解决跨区域生态环境案件管辖、司法办案协作和工作沟通交流等问题,不断推动祁连山、秦岭、六盘山、黄河、嘉陵江等跨区域大山大河的生态环境保护,努力实现一体化生态检察保护格局,切实推动“丝绸之路”西北段软硬环境的有效提升。

十、推行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年度报告

围绕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强对全年办理的涉生态环境方面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分析总结,系统梳理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积极推行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年度报告制度,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让生态环境保护真正从事后处理向事前保护转变,不断推进源头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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