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推荐
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新闻动态 > 巡护执法 > 正文
2019中国森林旅游节
 

江西:环境污染犯罪案多数集中在小型企业

媒体:中国江西网--江南都市报  作者:内详
专业号:鄱湖人家 2016/6/20 6:40:02

“史上最严”环保法自2015年1月1日实施,一年来江西环保部门移送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8起,移送行政拘留64起,立案查处违法案件958起,罚款6120万余元。

记者梳理已公布的数十起案例发现,环境污染犯罪案多集中在小型企业,而且鲜有大案要案,污染企业较为分散。

污染案多是小企业所为

2015年1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开始实施。

“发生在江西的环境污染案主要还是小案。”有法官透露。记者梳理江西各地公布的数十起污染环境典型案例发现,涉嫌排污的小作坊式企业老板们文化程度不高,环保意识不强,被抓之后悔罪表现明显。

“从目前受理的案件情况看,污染环境犯罪主要表现在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等。”办案人员透露,虽然有些是小企业小作坊的行为,但污染后果并不轻。

例如,星子县环保局对星子县一石材工艺厂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这个厂利用皮管,以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生产废水,造成秀峰港水体污染。在利用渗井方面,东乡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一陶瓷厂检查是发现,该厂擅自将部分煤气发生炉废水池清理废水(含酚废水),存放于公司场地西侧空地自挖的土坑中,利用渗坑排放。

“还有一些小型企业偷偷私设暗管排污。”执法人员介绍,这些污染源几乎没有经过任何处理,借着企业规模小、排放时间安排在夜晚或暴雨天,躲避打击。

量刑大部分三年以下

“这几年江西陆续判了一些环境污染案件,数量和其他省份相比较少。”审理刑案的法官告诉记者,2013年,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出台关于环境污染的司法解释,明确打击和严惩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从此,大批过去以行政处罚为主的环境污染小案转为刑事案。

“判处该企业罚金10万元,3名责任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一年,处罚金5万元。”2015年3月18日,新余市宣判首起污染环境案。

又如,高安市法院宣判的一起环境污染案,被告人高某等8人分别因污染环境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等。

“刑期都较为短,部分为缓刑,法律对于环境污染罪的量刑只有‘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南昌一法官告诉记者,早年此类污染只做行政处罚,现在判3年以下已有震慑作用。

“有不少法院对环境污染案开始慎用缓刑,判得太轻,老百姓会认为污染环境没多大的事,会持无所谓态度。”有法官说。

“有案不移”检方发建议函

2015年10月,新余市检察机关披露一则信息,当地一家冶炼厂设置暗管偷排废渣,铅镉超标千倍,造成自然水体严重污染。虽然环保局已责令该企业停产,但案件并未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渝水区检察院立即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认为该企业相关负责人已经涉嫌污染环境罪,向渝水区环保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环保局收到建议函后立即将该案移送公安局。今年5月24日,该涉污染企业3名相关人员被判刑。

“自去年9月以来,共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破坏环境资源犯罪’领域82人。”今年6月,省检察院一则数据显示,检察机关通过调阅行政处罚卷宗、查阅行政机关受案资料等,加大监督移送、立案的力度,防止以罚代刑。

记者查阅相关会议材料时看到,对于环境污染犯罪,检察机关承担着法律监督角色,一旦有渎职行为,相关执法人员将受到处罚。例如永丰县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陈某华案,是江西省首次因大气污染导致生态资源受损而查办的环保渎职案件。

多部门联手严惩污染

采访中,有执法人员认为,尽管“两高”相关司法解释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14项认定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线索发现、案件衔接、取证查实、法条适用等依然是影响侦办审理的难题,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

“环境监管的行政执法主体多,包括环保、林业、农业、国土等多个部门,部门之间缺乏有效协作配合,容易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现象。目前,江西多个地方已建立环境保护执法联动机制打击污染。”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已不再是某一个部门的事,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都积极参与其中,实现行政执法与司法信息互通共享,推进环境质量的不断改善。

“每隔一个星期我们就会前往森林公安、环保局、林业局了解立案情况,检查工作台账,了解立案信息。”在金溪县检察院,该院开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专项立案行动,集中排查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情况。文/记者叶伟

阅读 1224
会员信息
我也说两句
E-File帐号:用户名: 密码: [注册]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500字。)

*评论内容将在30分钟以后显示!
版权声明:
1.依据《服务条款》,本网页发布的原创作品,版权归发布者(即注册用户)所有;本网页发布的转载作品,由发布者按照互联网精神进行分享,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无商业获利行为,无版权纠纷。
2.本网页是第三方信息存储空间,阿酷公司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服务对象为注册用户。该项服务免费,阿酷公司不向注册用户收取任何费用。
  名称:阿酷(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女士,QQ468780427
  网络地址:www.arkoo.com
3.本网页参与各方的所有行为,完全遵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有侵权行为,请权利人通知阿酷公司,阿酷公司将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删除侵权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