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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西津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下月起实施

媒体:内详  作者:内详
专业号:鄱湖人家 2016/10/19 6:37:27

平安广西网南宁讯(记者廖梦若)10月18日,记者从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南宁市西津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位于横县郁江河段西津水库米埠坑库区的西津湿地,是华南地区面积最大的人工湿地之一,为众多动植物提供了适宜的生态环境。但是,近年来由于受湿地内部及其周边生产生活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湿地面临着水体水质逐渐变差、禽鸟和天然鱼类急剧减少、水生植物资源濒临枯竭、湿地面积大幅萎缩等问题,生态保护的形势十分严峻,立法保护湿地迫在眉睫。《条例》制订了较为健全和规范的保护措施:一是在湿地公园内实施分区(分期)封闭轮休制;二是对湿地公园保护范围内容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岸应当采取水土保持综合防治措施;三是横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保护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的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保护范围内的居民种植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四是禁止向湿地公园投放有害物种或者擅自引进外来物种;五是实行达标排放以及规范湿地公园周边农耕渔事活动,严格保护湿地公园内水体水质;六是建立健全湿地公园保护应急预案和针对候鸟迁徙、野生动物繁殖等特殊事件的专项保护方案;七是结合上位法的规定和保护的需要,针对破坏湿地公园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为湿地公园的保护提供较为全面的保障。 湿地公园对社会开放后,游客可能会对湿地造成一些影响和破坏,《条例》怎么样来权衡和平衡这方面的问题?《条例》规定对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以及管理服务区5个功能区。对不同的区域有不同的管理方式,比如湿地保育区和恢复修复区除开展保护、培育、恢复湿地及监测等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开发建设、生产生活、科研考察、旅游观光等活动;宣教展示区在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可以适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等为主的活动,但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公园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生产生活等活动;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可以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湿地旅游、服务经营等活动。通过分区管理,既让湿地公园的生态资源得到应有的保护和恢复,也充分发挥它旅游等方面的功能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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