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为进一步保护和管理好张掖黑河国际重要湿地生态环境和资源,切实履行《国际湿地公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和《张掖市黑河流域湿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张掖黑河国际重要湿地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开展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严禁在张掖黑河国际重要湿地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由张掖黑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责令相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
三、严禁擅自在张掖黑河国际重要湿地内进行开垦、排干湿地、挖砂、取土、开矿、采挖或捕捉野生动植物、引入外来物种、排放不达标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查实,由相关行政执法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严禁未经张掖黑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审核、批准,擅自在国际重要湿地实验区、张掖国家湿地公园内实施任何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因未批先建造成湿地生态环境污染或资源破坏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恢复原状,并向张掖黑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报告。
五、严禁包庇纵容破坏湿地生态环境、资源的事件和行为。因授意、放任或失职渎职导致不符合湿地保护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得以审批、建设或者投产(使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严禁干扰、阻碍湿地行政执法工作。对于利用职权影响限制、干扰、阻碍湿地监管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社)部门,严肃追究其责任;对于公然对抗、阻挠湿地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七、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破坏湿地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电话:0936-8800883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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