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是自然的涌流呈现,无论植食捕食、资源竞争,还是协同进化、互惠共生,如同风雨过后见彩虹,都是生命演化发展的常态。由此,植物、动物、微生物,不论水生的、陆生的、两栖的,稀有的、濒危的、常见的,都是天之骄子,各有其功能与价值,要说重点都重点、重要都重要,生命之网群星灿烂,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野生动物只所以有保护问题,是人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常以凌厉之势施加影响的结果。一是开发建设大量侵占野生动物家园,导致其流离失所、无家可归者众,“衣、食、住、行”困难,“七情”没有了“喜”只剩下“怒、忧、思、悲、恐、惊”,生存危机四伏甚至命悬一线,遑论生息繁衍、物种不灭。二是商业化利用,野生动物生存不易,繁衍有序,长成更少,但人的需求无度,大量猎捕致种群个体入不敷出时,物种渐趋濒危离灭绝也就不远了。
相应的保护工作也有两个方向:
一是区域生态系统(栖息地或生境)的保护。生态系统是地球生命支持系统,一切生命形式参与构建并生存于生态系统中,这使生态系统成为人和野生动物的共有家园。保护野生动物,除管理利用活动外,更关键、难度也更大的便是区域自然半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重在管控减免资源利用、开发建设、生产运行、兴利除弊中各种有威胁的人类活动,确保野生动物家园的可用性。
代表性工作有划分国土空间开发与保护格局的主体功能区制度,源头预防开发破坏的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度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理,清理整治违法违规开发建设活动恢复自然生态等,更早更直接的是在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建立自然保护区,现在是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这些工作统筹自然与人、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保护生态,留一张白纸”,不破坏、少干扰,努力留住自然的根基就是保护。其效力像阳光照耀大地、雨露滋润万物一样,所有野生动物整体受益,没有与某个物种的特别对应关系,也无法排除某个物种免于保护或令其回避保护。这决定了栖息地方向的保护,理论上、立法上应当把生命世界作为一个整体看待,施以普遍化保护,而无需以重点保护物种、“三有”保护物种等,推行选择性保护。
这符合生命共同体理论和现代生态科学及保护生物学要求,体现了物种权、生存权、发展权平等原则,客观反映了物物相关、相生相克,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种间关系和野生动物保护一个物种都不能少的价值目标。虽然各地可能都分布种群生存力下降而受到特别关注或深具文化影响力的物种,甚至直接以物种为保护地命名,但也只是凸显当地生物多样性特点或保护的紧迫性,绝不意味着只保护个别物种。
千万物种汇聚一方,是不可人为拆分的有机整体,像没有国哪有家、国家强大人民才幸福一样,只要区域生态系统整体平衡稳定、生境丰富、食物链健全,充满生机,包括野生动物在内各种生物都会竞相迸发活力,努力壮大种群争取种间优势地位,积极繁衍后代、“我”不要灭绝是本能使然。反之没有整体,绝不会有个别物种的光明前景,即便人为拔擢也是枉然。保护生态系统,就是要在区域生物多样性整体向好中实现各种野生动物的好。
二是商业化利用活动的管理。野生动物是自然物产,有资源属性,利用野生动物为民造福是历史遗产,本身没有问题。只不过因为栖息地大量破坏丧失,加上过度利用,世界范围内野生动物几近全面走向濒危,我国也不例外。为此,在做好栖息地保护的同时,必须有效管控野生动物资源的商业化利用,前者是开源,后者是节流,二者配合好,才可能取得好的保护效果,否则光有栖息地保护也是事倍功半。
但不同于栖息地保护,野生动物的利用是高度选择性的,有利用习惯的物种其濒危等级、可利用强度也不一样,具体的“人”对着具体的“物”,管理非得明确到具体物种不可。因此这个方向的工作,应该实行名录制,体现差别性,如据以明确哪种野生动物可以作何种利用,利用到什么程度,配套何种管理措施等,超名录利用和不符合管控规定的利用,就是执法监管对象。受限于可用性、可获得性、文化传统、生态伦理、资源状况等,真正有利用的野生动物并不多,如有关对全国野生动物商业化经营利用的分析研究,发现共涉及254个物种,全面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后应该更少了,管理上相对容易操作。
也可以采用《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列濒危物种名录配套管控措施的方式,实际上《野生动物保护法》现在就是,不过是以国家、地方重点保护物种和“三有“物种名录出现的。濒危物种越来越多,“三有”更是物种的普遍价值,以致现在这些名单越来越长,许多人还在争取更多物种进入,增加了社会认知、掌握和监管难度。尤其这些名录都及于栖息地保护,容易引发误解,如除借以塑造明显物种代替众多一般物种的保护,违背野生动物本性搞人工驯养繁育,绕开人与自然矛盾冲突走捷径、简化生态系统搞保护外,能成为重点保护物种似乎很光荣,更有重点保护物种越多越有成绩的认识,价值追求出现严重偏差。
两个方向的工作,虽然目的完全一致,但商业化利用管理适应利用活动的选择性,不同于基于生态系统原真性、完整性、系统性保护,所有生命现象全面受益的栖息地保护,二者在基本保护制度上亟需针对各自情况有所区别。为此,建议修订中的《野生动物保护法》:
1.栖息地(生态系统)保护方向,取消野生动物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和“重点”“三有”等物种名录制度,实现所有野生动物理论和法理上的全面、平等、普遍化保护。
2.利用活动管理方向,设立相关名录,实行名录化管理,但效力不得及于和影响栖息地方向的普遍化保护。可以只列有利用习惯、种群可支持和政策上允许利用的物种名录,也可列濒危物种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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