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过认真讨论、研究,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绿会法工委)提出了以下六条修改建议,并已于8月14日通过邮寄方式递交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一、增加《动物防疫法》和《食品安全法》作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条款的前置法律
传染病的防治与动物防疫和食品安全均密切相关,尤其是动物防疫方面,目前有不少传染病都是通过动物携带、食品链条等途径传染的。因此将《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此类法律作为本条款的前置法律十分必要。
建议将《草案》第二十一项内容中“违反传染病防治法”修改为“《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
二、 污染环境罪的规定应与环境污染刑事司法解释保持一致
建议:
1.《草案》第二十四项内容中对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标准规定应与《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即包括: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2.对《草案》第二十四项内容中“(三)致使大量基本农田”里的“大量”做出具体量化规定。
三、应与《野生动物保护法》更好衔接
《草案》第二十五项内容是为响应国家全面禁食野生动物之规定,是非常值得肯定的!但此罪名中并未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级、分类,只是笼统地对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做了规定,未区分“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和“普通野生动物”。而《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条规定其所保护的是“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三有陆生野生动物”。《草案》将“普通野生动物”和“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放在一起,同等入刑对待,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存在冲突(而非竞合),易造成执法依据的适用困境。
建议:
1.在“前两款规定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中将“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区分于“普通野生动物”,能够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专门规定更好衔接。
2.“情节严重”不好判断,具体多少只可以算作情节严重?建议给出具体、量化的规定。
四、强化法律用语的规范表述
《草案》第二十六项内容中的“释放”表述不恰当,释放的前提的已经进行了限制。
建议将《草案》第二十六项内容中的“释放”改为“放生”。
五、对于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做更详细规定
对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进行重点保护,任何人均不得随意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草案》原文只对造成严重后果或有其他恶劣情形进行了量刑规定,在实践中此规定赋予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对存在严重破坏生态或污染环境及有此类危险的情形最终却只交罚金了事开了口子,不利于惩处此类犯罪。区分两个量刑等级既有助于提升情节较轻的违法者对法律的敬畏、主动改正,又有助于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或有其他恶劣情形的违法者进行实实在在的惩罚,做到罪责相适应。
建议将《草案》第二十七项内容修改为:“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法规,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拆除违法建筑物;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等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拆除违法建筑物。
六、调整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严厉程度
《刑法》的制定是为了预防、惩处犯罪行为,法律也存在着很多无法预测、无法覆盖的情况。若按照《草案》第二十七项内容(三)的规定,仅因行政人员未先知先觉便获罪未免太过严苛。
建议将《草案》第二十七项内容(三)修改为:“有客观证据表明监督管理区域内确存在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但未及时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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