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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值得借鉴的地方

媒体:原创  作者:灞上人家
专业号:灞上人家 2015/5/25 20:26:58

尽管《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期间,但灞上人家认为,其以下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一是湿地设立保护标志。《条例》指出,黑龙江省实行湿地认定制度,经认定并公布的湿地应设立保护标志,标明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管理机构或责任单位、保护管理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湿地内现有耕地在退耕之前,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等化学物品。

二是临时占用湿地最长不得超2年。在湿地内组织生态旅游、休闲观光等活动,湿地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应采取措施控制资源利用强度和游客数量。严禁开设与湿地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湿地用途。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和湿地恢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期满后不得续期。

三是割草放牧每平方米罚10元。在湿地内割芦苇、割草、采药、放牧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破坏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向湿地及其周边水域排放污水或有毒有害气体,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化学物品和向湿地及其周边1公里范围内倾倒固体废弃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罚款。向湿地引入外来物种,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

四是8种行为湿地内禁止做。开垦湿地,挖沟、筑坝;擅自排放或抽采湿地水资源;砍伐林木、勘探、取土;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重要繁殖区及其栖息地;猎捕保护的野生动物、捡拾鸟卵或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向湿地及其周边水域排放污水或有毒有害气体,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和向湿地及其周边1公里范围内倾倒固体废弃物;引进外来物种;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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