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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国森林旅游节
 

保护珍稀野生动物,仅靠立法还不够

媒体:正义网-检察日报  作者:佚名
专业号:单翼精灵 2014/5/18 16:43:55

一些喜欢野味的人认为,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但到餐馆尝尝鲜,应该不违法吧?这样的想法是错误的。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法第341条的解释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按照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意味着,那些到市场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来吃或到餐馆专门点吃的,按照该解释,都可能构成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 

虽然法律规定比较健全,但是北京市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徐宁及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检察官李国田告诉记者,光有立法还不行,只有多管齐下、多方配合才能真正遏制购食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记者:上述立法解释颁布前,购食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合法的吗? 

张徐宁:没有购买就没有杀戮。4月24日出台的立法解释对一些野味餐馆经营者和食用者,都将带来直接影响,有可能吃饭吃出犯罪来。其实,购食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直都不合法。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988年通过、2004年8月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2条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第3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李国田:上述规定中的收购,其实也应包括为食用而购买。只不过这次立法解释明确了为食用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属于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立法解释并不制定新的法条,只是对法条作进一步解释。所以,购买食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直都不合法。 

记者:按说现有规定已经十分严密,为何仍不能有效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张徐宁:据《中国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白皮书》统计,我国涉及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超过350余部,初步形成了包括国际条约、宪法、刑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地方法规等在内的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体系。因此,我们并不缺乏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立法,导致现行法律框架不能有效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对群众的相关知识普及不够、法律宣传不够。科学研究表明,野生动物并不都像人们想象的那样有营养,许多野生动物如果子狸、蛇、青蛙、鸟类等有100多种与人类共患的疾病,如狂犬病、结核、鼠疫、炭疽、甲肝等。一些野生动物还含有各种病毒,携带各种寄生虫,吃这些动物会得出血热、鹦鹉热、免疫热等不治之症。还有一些人认为,猎杀珍贵、濒危动物是违法的,而在餐馆食用不违法,导致食用起来无后顾之忧。二是执法不力,相关部门没有充足的人力和财力进行野生动物分布区的野外巡护和看守。对于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场所的检查也没有形成制度。三是违法成本低。刑法只对情节严重的行为予以规制,导致违法成本低,因而购食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 

李国田:现行法律框架下,光靠打击违法捕猎和交易,已无法从根本上遏制野生动物犯罪的猖獗态势。只有全面禁止食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提高违法成本,有效抑制对野生动物制品的不理性需求,才能阻断伸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黑手。4月24日人大出台的立法解释是对于购食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本来由行政处罚扩大解释到刑法处罚,显示了国家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决心。 

记者:怎样才能真正实现国家关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目的呢? 

李国田:4月22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开庭。该案共计收缴熊掌、穿山甲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4460余只(条),涉及江苏、广西等多省市。经林业部门鉴定,涉案总值达1000余万元。由于种种原因,刑法颁布多年尚不能禁止对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要想真正遏制购食野生动物的行为,需要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因为犯罪是从普通违法行为开始的,而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除2004年作了单个条文的修改外,一直没有进行整体修订,其立法思路及规范已落后于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在保护理念、管理内容、手段和力度等方面都已不适应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需要,特别是野生动物利用、野生动物损害补偿等问题急需通过修改法律补充完善。 

张徐宁:就算禁止食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刑法立法解释出台,也不可能完全杜绝购食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因为野生动物保护法颁布伊始,就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时至今日,吃穿山甲、禾花雀、大雁等仍很普遍。用刑法规制,加大打击力度,固然可以抑制有关违法行为,但显然不能真正解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问题。 

 

要真正实现国家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目的,必须多管齐下、多方配合才行。我认为,主要应当加强以下工作:一是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更广泛地争取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倡导保护新理念,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保护意识。发动人民群众关注、支持执法行动,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二是加大执法投入,切实强化野生动物分布区的野外巡护和看守。要在野生动物分布的山头、地块、湖区,组织力量加强巡护和看守,严厉打击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行为,依法制止和惩处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损毁野生动物栖息地、干扰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行为,并收缴或清除兽夹、兽套等非法猎捕工具。全面检查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场所,清理整顿非法经营利用行为。尤其是对餐馆饭店、花鸟市场、药用野生动物原材料集散地等场所,要形成制度性全面检查,对经营利用非法猎捕或走私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进行清理整顿,并依法惩处。三是加强林业部门与海关、边防、运输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综合整治,严查走私、非法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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