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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国森林旅游节
 

零陵区:科学普法 保护野生动物你我有责

媒体:原创  作者:周世勇
专业号:周世勇 2019/8/19 18:44:54

电鱼捕蛙、上山打鸟、上树掏鸟蛋,这些都是我们很多人的童年记忆。那时候很多人的法律意识不强,特别是在农村更是习以为常的事情,甚至还有部分人以此谋生,对保护野生动物也没有什么概念。

然而,当时间进入到了新时代,在日益倡导法制社会的今天,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视了。大家还记得那一年吗?2015年5月,时年21岁的大学生闫啸天,因为“掏鸟窝”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这件事,当时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

“美味佳肴”惹来祸端

俗话说“蛙满塘,谷满仓”。夏季夜晚,繁星点点,本是听取蛙声一片的好时节,却勾起了个别吃货的胃口。

今年4月,零陵区梳子铺乡水字桥一村民蒋某在联塘村后山蒋家“李子丘”田一带通过光照的捕猎方法捕获了4只野生蛙类动物(当地俗称“田鸡麻拐”),准备晚上将抓来的4只“田鸡麻拐”送给其母亲享用。不料,却被森林公安逮住,最终,蒋某被森林公安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被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9年6月25日晚,菱角塘镇炭木桥村村民陈某、刘某、曾某、屈某4人使用头灯和手电筒照明,用手捕捉的方式在杉树山山漕一带捕获蛙类26只准备用于食用。这26只野生蛙类中有23只为国家三有动物棘胸蛙(俗称“蚌拐”),另3只为国家三有动物黑斑蛙(俗称“青蛙”),最后因非法狩猎罪被刑事拘留。

同样的案例还有很多,2019年6月21日,石山脚办事处西塘村村民郭某因在该村的山林中用4个铁丝制做的捕蛇笼,将鹌鹑放在铁笼子里做诱饵,诱捕蛇类,本想把猎捕来的蛇宴请朋友,没想到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最后自己成了“笼中之鸟”。

专家:打30只麻雀就可入刑

不少案例中,“很多人被抓了还一脸懵然,不知道为何犯法,以为还和小时候一样抓个青蛙很正常。”森林民警说。

那么,我们身边有哪些野生动物是受国家保护、禁止捕杀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有斑头鸺鹠、虎纹蛙、 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有中华秋沙鸭、东方白鹳等等。

森林民警提到,即使是最为常见的野生动物,也不是想抓就能抓的,像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或者有科学研究价值“三有动物”是禁止捕杀的,比如我们周边的野猪、白鹭、斑嘴鸭。“像我们比较熟悉的麻雀,如果捕杀超过30只,那就属于刑事案件了。”

此外,除非法狩猎野生保护动物构成犯罪行为外,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为禁猎(捕)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2款的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保护野生动物,先从“管住嘴”开始

在民警查获的这些案件中,大部分都是为了贩卖牟利为主,说到底还是为了“贪吃”,对野味好奇。所以,我们要从自身做起,拒绝猎捕、买卖、食用野生动物,以实际行动保护和拯救野生动物,努力营造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良好环境,共同守护好美丽家园,建设好生态强区。

重拳出击,野生动物保护再升级

野生动物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自然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零陵区加大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力度,今年,开展了“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专项行动。刑事案件立案5起,破案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人,检查野生动物活动区19处,检查重点市场11处,检查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5处,查检餐饮场所8家,收缴野生动物29只。

案件背后的警示,科学普法势在必行

从以往的发生的这些“蛙坑人”的案件来看,说明普法宣传道路任重道远,尤其是农村地区。

对于犯罪分子我们可以用法律的手段来约束他们,可以有效打击和遏制犯罪行为,但是要从源头上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还得要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以案释法,提升普法实效。必要时,还可以利用科技手段,比如微信、APP软件、宣传栏、报刊等传播方式,使群众充分了解到所要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外观、品种、特征,让他们有一个直观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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