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生态体系及其保护制度的建立和运转经过近百年发展,政府对政策工具不断创新,国会对法案不断完善,公众对保护工作不断提出建议,取得了显著成效。根据有关资料,美国生态体系及其保护制度的主要成就表现在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三个方面,如负责国家森林体系的林务局2015年重点工作预计改善270万英亩(约109.3万公顷)的流域环境,新增31亿板英尺(约731万立方米)的木材资源;2011年,国家森林和草原上的各种活动,为其国内生产总值贡献超过360亿美元,支持近45万个就业岗位。
美国联邦政府陆地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在管理体制、法律制度、资金机制和监督机制等方面,值得学习借鉴。
第一,明晰自然资源产权的主体,并实行垂直管理。
美国的各个政府机构是联邦政府这一自然资源产权主体的“代理人”,普遍采取垂直管理,这些“代理人”主要获取国家给予的工资作为收益,不能将自然资源作为生产要素投入,无权将资源转化为商品牟利。
我国在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中,“保护”与“开发”的矛盾较为突出,特别是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的干扰。明晰自然资源产权的主体并实行垂直管理模式,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手段。
第二,研究制定相关部门的机构组织法。
美国经验表明,在生态系统管理工作中,政府机构的集中或分散设置、具体的事权范围、权力边界、经营自主权、资金来源等,都根植于相应的法律制度,并根据相应的组织法进行管理。各机构即使在森林资源、湿地资源、水资源及其基础设施、服务提供等方面存在重叠,但由于有明确的组织法进行规定,因此能合力而不推诿,协作而不掣肘。
生态系统管理综合性强,涉及社会、经济、文化多个领域,牵涉部门广,如何协调好关系,不能寄希望于大部制“一劳永逸”。要真正发挥好各部门在其中的作用,令其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满足公众的需求,法律的完备和法治的完善是不二选择。
第三,建立了保障有力的资金机制。
美国经验表明,必要的财政资金保障,是国家级生态保护体系良好运转并履行公益服务职能的前提条件。我国政府在自然生态系统保护方面的主要使命是资源保护和公益服务,一方面提供财政资金保障人员基本运营经费;另一方面建立公益投资基金,进一步扩大保护范围,同时通过适度的经营牟取经济利益,提高管理效率。
第四,依法落实公众参与的有力监督。
美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在各级政府部门、专家系统和科研部门之外,还有规模极大的公众参与,如世界自然基金会在美国有120万会员;美国环境保护基金协会(EDF)有30万会员。美国的法律对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我国生态保护和管理以及生态破坏的监督机制,须切实做到依法监督和公众参与,应逐步探索生态环保重大决策向公众征求意见作为法定程序,使决策必须考虑多数人的利益最大化而非部门利益、地方政府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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