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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市湿地保护条例:擅自占用湿地最高罚五万

媒体:法制日报  作者:潘从武
专业号:灞上人家 2015/7/20 19:45:04

“在湿地内擅自筑坝、爆破、放牧;擅自征占用、开发利用湿地或改变湿地性质、功能,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近日审议了《乌鲁木齐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这是乌市首次专门立法保护湿地资源。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湿地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持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健康的湿地生态系统是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乌市现有湿地总面积2.12万公顷,占全市总面积的1.49%,远低于世界8.6%和国家5.58%的平均水平。

目前,乌市湿地保护管理经费投入不足,管理体制不完善,相关部门在湿地保护工作中职责不清;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不同程度地存在随意开垦土地、侵占湿地、排放污染物等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导致湿地面积萎缩,湿地生态功能下降;在湿地资源利用过程中,特别是超量开采地下水已致柴窝堡湖湖面急剧萎缩,严重影响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在此情形下,乌市出台条例保护湿地资源,不仅非常必要,而且十分迫切。

草案规定,湿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机制,设立湿地保护专项资金,依法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草案明确了对自然退化和遭到破坏的湿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科学修复。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湿地的水质、土壤、野生动植物,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对自然退化和遭到破坏的湿地,应当通过补水、退耕、轮牧、退牧、禁牧、引水治沙、种草、水生动植物恢复、水体交换、减少污染源等措施科学修复。

草案规定,在湿地内擅自筑坝、爆破、放牧、烧荒,未经批准擅自征占用、开发利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性质、功能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湿地生态保护方案采取保护措施、履行恢复义务,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造成湿地资源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恢复湿地所需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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