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5年黄河湿地保护网络年会暨黄河湿地保护培训班上的讲话
国家林业局副局长 张永利
(2015年8月30日)
尊敬的郭启俊副主席,同志们、朋友们:
今天,我们在素有“鹿城”之誉的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举办2015年黄河湿地保护网络年会暨黄河湿地保护培训班,共同研讨交流黄河流域湿地保护与管理问题,非常必要,意义重大。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孕育和传承了光辉灿烂的华夏文明。黄河贯穿我国东部、中部、西部9个省区,流域面积80万平方公里,分布着森林、湿地、荒漠等多种生态系统,以仅占全国2%的河川径流量,支撑着全国12%的人口和15%的耕地。黄河流域湿地面积392.92万公顷,湿地率为4.88%,受保护湿地面积232.57万公顷,保护率为59.19 %,黄河流域湿地对维护区域生态平衡、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内蒙古的湿地面积位居全国第三。多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生态建设,把湿地保护作为重点任务,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2007年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成为我国省级湿地立法较早的省份之一,加强了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建设,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湿地保护体系,开展了重要湿地动态监测,实施了一批湿地保护工程和湿地补贴项目,较好地保护了沼泽、湖泊、河流等重要湿地,部分区域湿地生态状况得到改善。包头市依托濒临黄河的独特优势,把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出台了《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加大了依法保护湿地的力度,成立了专门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市级财政投入大量资金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扩大湿地面积,改善湿地生态。黄河流域其他各省区也都进一步加强了湿地保护工作,结合各自实际采取了一系列保护管理措施,依托黄河湿地保护网络等平台,积极开展黄河流域湿地保护合作,对探索我国流域层次上的湿地协同保护模式起到了积极作用。
国家林业局对黄河流域省份的湿地保护给予了积极指导和倾斜支持。把黄河流域重要湿地纳入了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2—2030年)》和“十一五”、“十二五”实施规划,提出了流域湿地保护恢复的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在黄河流域组织实施了一批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 2015年安排湿地保护工程项目18个,中央预算内投资7321万元,分别占全国的38%和31%。加大了中央财政湿地补贴支持力度,2015年安排湿地保护与恢复、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退耕还湿试点、湿地保护奖励等补贴项目111个,中央财政资金5.12亿元,分别占全国的33%和32%。指导8个省份出台了省级湿地保护条例,加大了湿地资源保护执法力度。加强了湿地公园建设与管理,黄河流域国家湿地公园总数达到186个,对黄河流域湿地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打下了较为坚实的基础。
黄河流域湿地保护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长期以来,由于受多种因素影响,整个流域湿地保护工作仍然面临着一些特殊的矛盾和问题。一是水资源短缺与水质恶化叠加,主要表现在:黄河流域年均降水量较少,且季节分配不均;地下水过度开采,水位下降严重;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加剧;上下游、左右岸用水矛盾突出;部分重要湿地生态用水短缺。二是黄河源头和上游地区,由于大量挖沟排水、超载过牧,开展工程建设,改变了黄河及其支流自然河流的形态,使得自然湿地人工化、破碎化,一定程度上阻断了其正常的生态过程,使得区域内湿地生态系统的功能发生退化。三是黄河中下游地区,由于在湿地内造田、采砂、开挖鱼塘,开展不合理养殖种植,进行基础设施建设,造成自然湿地面积萎缩,生态承载力下降。四是黄河流域湿地保护治理体系仍然比较薄弱,保护体系不健全,资金投入明显不足,科技水平不高,特别是仍然没有形成较为有效的流域层面湿地保护管理机制。这些问题,必须下大力气加以解决。
同志们,朋友们!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湿地保护越来越重视。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均对湿地保护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汪洋副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湿地保护作出重要指示。今年4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许多内容都与湿地保护有关,其中明确提出湿地保护的内容达9处之多,涵盖了湿地保护的方方面面,这在历史上还是第一次。特别是,将“湿地面积不低于8亿亩”列为到2020年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这表明湿地保护已经上升为党和国家的重要战略,已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刚刚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和相关程序,做出了具体规定。湿地作为重要的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也包含在上述办法的责任追究范围之内。这一系列文件和规定,对全国湿地保护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搞好黄河流域湿地保护,对于推进全国湿地保护持续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最关键的还是要把保护放在第一位,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力争黄河流域9省区现有392.92万公顷湿地不减少,同时,多措并举恢复破坏湿地,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增强生态系统稳定性,积极为实现全国湿地保护目标作贡献。
第一,实行最严格的湿地保护制度,力争现有湿地面积不减少。流域范围内尚未出台湿地保护条例的省份,林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向政府、人大汇报,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条例出台的各项工作。已经出台条例的省份,要进一步加大湿地保护执法力度,严格制止各种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维护湿地资源安全。各省区要根据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结果,与全国湿地保护红线、黄河流域湿地保护红线相衔接,划定各自的湿地保护红线,力争到2020年,辖区范围内湿地面积不减少。要根据湿地资源禀赋、生态区位重要性,通过提请省级政府公布重要湿地名录等方式,确定严格保护的湿地范围、面积和保护方式。对于重要湿地,严格禁止占用,特别要避免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内的湿地。要更有针对性地搞好湿地保护制度设计,争取水利等部门的支持,在水资源管理、黄河流域管理等制度完善中,积极反映湿地保护诉求,争取纳入相关制度之中。要借鉴内蒙古自治区开展重要湿地动态监测的做法,加强湿地监测工作,用好监测成果,适时调整和扩大重要湿地名录、范围和面积,增强从严保护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二,抓住水资源这个关键,系统推进黄河流域湿地保护与修复。水资源是湿地的关键要素,而缺水又是黄河流域普遍面临的严重问题。因此,黄河流域湿地保护与恢复,必须从水资源这一关键要素出发,处理好流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关系,使珍贵的水资源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同时,能够满足湿地保护与恢复的需求,最低限度应该能够满足黄河流域重要湿地的生态用水。无论编制全国湿地保护“十三五”实施规划,还是编制省级湿地保护规划,必须充分考虑这一点。黄河流域省份要立足这一重要问题,积极谋划“十三五”期间的湿地保护与恢复。要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合理占位,把湿地保护纳入其中。要针对辖区范围内湿地资源现状和面临的问题,结合各自在主体功能区、一带一路等相关重大国家战略之中的位置,以及在黄河流域湿地保护中的特色,编制好各自的湿地保护与修复“十三五”规划,力争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规划编制过程中,上下游省份应进行充分沟通和衔接,特别是在水资源利用上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并采取统一行动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形成最大合力,逐步解决湿地围垦、不合理工程建设、污染、过牧等突出问题,恢复湿地生态系统健康,提升湿地生态系统功能。
第三,进一步完善湿地保护治理体系,落实好地方政府的湿地保护主体责任。黄河流域湿地保护空缺仍然较大,要继续加大力度,发展建设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提高湿地保护率。要加强省级湿地管理机构、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机构能力建设,强化教育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提升管理水平。要在省级主体功能区划修编中,把重要湿地、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纳入禁止开发区范畴。要考虑黄河流域湿地的完整性、系统性和独特性,认真践行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运用生态系统管理的办法开展黄河流域湿地的综合治理,不断提升整个黄河流域湿地保护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要将湿地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推动建立湿地保护的考核奖惩制度,将湿地面积和湿地保护面积列为各级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指标。特别是,要积极参与到本省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制定之中。这个办法内容非常丰富、要求非常之高,倒逼我们制定一系列新的管理制度、措施、标准,提高管理水平。因此,我们一定要充分利用这个机遇、这个平台,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认真研究制定与之相配套的管理规范,落实地方政府湿地保护的主体责任。
第四,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抓好黄河湿地保护网络自身建设发展。黄河湿地保护网络建立时间较短,仍处在起步阶段。要借鉴长江湿地保护网络的做法和经验,把黄河湿地保护网络的各项工作做细做实。要注意发挥有关国际组织的重要作用,依靠有关科研院所、广大专家学者的智力支撑,挖掘各个网络成员单位的优势,办好网络各项活动,真正把黄河湿地保护网络建设成为信息交流、示范带动、宣传教育的合作平台,发展成为基于流域层次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典范。
同志们,朋友们!
这次网络年会十分重要,机会难得。希望大家围绕会议主题,畅所欲言、凝聚共识,为推动黄河流域湿地协同保护和系统恢复,为促进全国湿地保护事业健康发展,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做出更大贡献!
预祝本次会议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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