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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国森林旅游节
 

保护野生动物怎样把握好度?

媒体:中国环境报  作者:王景龙
专业号:Yoomi 2014/6/22 22:54:52

  日益扩大的人类活动范围使野生动物的栖息地逐步缩小,种群繁衍受到影响,再加上多少年来的猎杀行为,使一些野生动物种群数量逐渐减少,有的濒临灭绝。为了保护生物的多样性,国家对稀有物种和濒危野生动物采取了强制保护的措施。发布了《野生动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保护条列》,发布了一大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这些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有效禁止了人们对被保护野生动物的猎杀行为和其他损害行为,对保护野生动物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凡事都要把握好一个度。继媒体报道了野生象对村民的侵扰事件后,在山西芦芽山自然保护区也发生了同类事件,国家2级保护动物野猪肆无忌惮地侵扰山民,已到了山民难以正常生活、生存的地步。

  芦芽山自然保护区是上世纪80年代被列为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划定了几十种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种类。经过近30年的保护措施,人为的猎杀活动得到了基本控制,使得一些被保护动物大量繁殖起来。尤为突出的是野猪,山民们春天在地里种了种子,到秋天粮食土豆还未完全成熟时,野猪群便开始拱吃,使庄稼遭到了严重损害,种地的农民损失惨重,有的甚至绝收。对以耕种为主的农民来说,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生存活路问题。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野生动物的过度保护打破了这一区域的生态平衡。由于野猪的天敌虎、豹、狼大多在保护开始时已减少到不足以大量繁殖的地步,再加上人类捕杀活动的禁止,这就使野猪迅速繁殖起来,造成生态系统失衡。因而野猪侵害山民利益的事情就发生了。

  我们不禁思考,在保护野生动物与保护山民合法权益之间该如何平衡?显然,只关注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而忽视野生动物对相关人群的侵害是不合理的。

  不妨借鉴国外的做法。在美国怀俄明州一个叫杰克逊霍尔的地方有大量的麋鹿(中国称为四不像)被列为保护动物。然而,他们采取的保护措施并不是完全禁止捕杀。法律规定,每年可猎杀2000头,以维持生态平衡。每年由当地政府把2000头的捕杀指标分配给猎人,猎人按指标猎杀,猎杀的麋鹿肉、皮、角可以出售。由此看来,我们也应当因时、因地采取完善的保护制度保持生态平衡,使人类的合法权益与动物保护协调起来。笔者认为,可有以下3点改进措施:

  第一,制定对受损民众的赔偿、补偿法律。不能一味地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而束缚了当地民众抵御野生动物侵害的能力,并使他们的人身、财产受到了损害,影响了生存和发展。保护野生动物是必要的,但由于过度保护而产生的损害,不应当只有当地山民来承担,而应由社会来承担。因而对他们受到的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应予以相应的国家赔偿或补偿。

  第二,保护要适度。濒危物种在过了保护期后,种群数量已超过保护最初时期数量时,就要把严保措施适度放宽。比如对野猪这类繁殖力相当强的保护对象,当它的天敌数量不足、破坏了生态平衡时,人为的有计划的猎杀就成了达到平衡的主要手段。因此,从立法上就不能将保护措施要么极端化管理一律禁止,要么全放开,而应以保护物种、生态平衡和兼顾相关人群利益为原则制定因时、因地,宽严适度的保护措施。

  第三,调整自然保护区保护经费来源。现行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列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资金由当地政府安排,国家适当补助。这种规定有两个不妥,一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的是涉及全国利益的事情,理应由国家拿钱,地方执行或协助。二是凡在这些保护区内的县、市,往往经济发展受到限制,无论地方财力,还是民众收益都较发达地区要差,往往无力拿出财力支持自然保护区建设。这就使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经费不能落实,影响了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因而应由立法规定,重新调整自然保护区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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