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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国森林旅游节
 

关于长江湿地保护与立法问题

媒体:原创  作者:灞上人家
专业号:灞上人家 2015/5/27 8:31:21

长江经济带覆盖我国11省市,人口和生产总值均超过全国的40%,是我国综合实力最强的区域之一。长江经济带也是我国河流、湖泊、沼泽等湿地资源密集分布区,湿地面积1154万公顷,超过全国湿地总面积的1/5。

湿地是长江经济带的生态命脉,维系着流域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基。然而由于人口密度大、开发强度高等多种原因,长江经济带湿地保护与立法问题凸显。

一是湖泊湿地萎缩,渔业资源枯竭。据水利部门调查,目前,我国的湖泊湿地只有上世纪50年代的34%,河流湿地已消失了近3万条。长期以来,由于不合理开发,湖区大规模围湖造田,加上滩地围垦和杨树种植等活动,湿地植物生境进一步萎缩、退化,水位下降,湿地生态状况堪忧,渔业资源严重枯竭。

二是水环境污染,富营养化严重。目前,长江流域局部江段水体污染严重,69%湖泊处于富营养化状态,加之围湖养鱼、过度捕捞、污染排放等活动,导致许多重要湿地富营养化问题相当严重。

三是湿地生物减少,湿地功能丧失。江湖阻隔致使湖泊失去自然涨落,破坏了水生植被生长条件,阻断了鱼类在江湖间的洄游;航运工程追求渠化,破坏水生生物栖息地。长江流域水鸟栖息地的减少和破坏直接威胁着众多稀有鸟类的生存,珍稀物种生存面临严峻挑战,部分或全部湿地丧失了作为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的功能。

四是湿地法律条文分散,内容单一。一些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条文分散在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部门单行法规中,有的条文还互相矛盾。条文内容是从湿地单一要素出发的,没有从湿地生态系统整体保护角度出发。在国家层面没有专门湿地保护法规,因此保护工作缺乏足够法律支持。

为此,政客、湿地专家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出台湿地保护条例。国家层面加快湿地保护专门立法,尽快出台湿地保护条例,以法律条文明确湿地的基本界定,明确湿地保护、开发和管理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重点举措,明确湿地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职责、湿地保护区土地权属等基本问题,明确破坏湿地行为的惩处边界和执行标,明确湿地“生态用地”性质,划定湿地保护“红线”。比照退耕还林办法,出台退耕(渔)还湿政策,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制订“湿地资源恢复费”相关政策,从水电费等有关湿地资源利用收益中按比例安排湿地保护资金。

二是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制定国家湿地生态补偿法规,设立长江中下游湿地生态补偿基金,建立长江中游湿地生态补偿协作机制,特别是重大工程项目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湿地生态补偿制度以经济措施为主,综合运用财政、税收、市场等手段,协调湿地生态系统利益关系。长江流域在实施财政反哺湿地生态保护政策上可先行一步。

三是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将拟订的8亿亩湿地红线在编制国家“十三五”湿地保护规划中落地划实。在重点湿地规划建立湿地保护区和湿地公园,恢复湿地面积,改善湿地功能。把湿地开发和保护纳入长江经济带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全流域湿地保护专项规划,将湿地保护与有关地方的经济带发展有机衔接起来。

四是摸清湿地家底。设立国家重大专项,对长江中下游湿地类型、数量、质量、区域分布等进行系统性普查,开展基础研究、技术开发和工程示范,并推动科学规划和协调管理。

五是做好湿地研究和评估。对湿地保护模式、湿地修复关键技术、合理利用湿地模式等重要问题和湿地保护管理理论进行科学研究,并加以推广应用。做好对湿地生态影响和湿地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估。

六是科学调控水利工程。深入研究三峡大坝和南水北调工程的运营问题,科学调控三峡库区水位、南水北调水量,在基本满足发电和调水要求的基础上,充分考虑长江流域湿地生态保护的要求,统筹水利工程和湿地保护、兼顾经济开发和生态建设,努力破解长江流域水位下降困局,把湿地面积萎缩现象减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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